(2011)金永芝民初字第47号
胡颛(住址: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雪塘村富康路616号,身份证号码为:330722198312173816):本院受理原告胡献安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确认原告与你之间的房屋转让合法有效,由你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手续及由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1年5月26日09:30,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第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发扬、卢志峰、黄老青。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11号
吕有亮、胡月香(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石江村前屋23号,身份证号码分别:33072219700805139,330722197003215125):本院受理原告徐天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你们归还原告人民币4万元及支付利息(自2010年3月26日起按月利3%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900元,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1年5月26日10:30,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第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发扬、卢志峰、黄老青。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8号
徐巧敏、胡文雄(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三村西峰路46号,身份证号码分别:330722196903134529,330722196606164019):本院受理原告梅伟文与曾庆勇、胡红爱以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曾庆勇、胡红爱归还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一个月,逾期违约金从2010年9月1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止)并由你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曾庆勇和胡红爱以及你们承担律师代理费15000元;由曾庆勇、胡红爱以及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1年5月26日10:30,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第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发扬、卢志峰、黄老青。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1)金永商初字第44号
应德宁(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雅应村,身份证号码为:330722197407214911):本院受理原告应德宁与被告舒益新、朱菊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舒益新、朱菊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被告舒益新、朱菊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百分之二计算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第5审判庭(东门三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1)金永商初字第294号
张灵军(住山东省郓城县黄集乡张宇行政村张宇村013号,身份证号码为:372928198901026310):本院受理原告张灵军与被告朱志江、朱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朱志江、朱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被告朱志江、朱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1年5月30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第5审判庭(东门三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1)金永商初字第132号
胡子根(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西山花苑77号,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5402136417):本院受理原告胡子根与被告周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周建新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84674.00元(捌万肆仟陆百柒拾肆元)及利息40000元(肆万元)(算至起诉之日止,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二、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1年5月27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9号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1)金永商初字第129号
周斌(原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游溪圹村,现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2弄33幢1单元202室,身份号码分别为:362326197908100032):本院受理原告金康龙与被告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周斌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正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1年5月27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9号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1)金永商初字第85号
颜跃中(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颜库村全旺路103号,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310160611):本院受理原告金静与被告颜跃中、颜响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颜跃中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被告颜跃中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正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第二被告颜响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1年5月27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9号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1)金永商初字第269号
周国良、汤淑珍(住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端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3196210050337、330723196408050340):本院受理原告徐杏媛与被告周国良、汤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周国良、汤淑珍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100000元整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40000元(从2009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2.5分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利息仍按上述方式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两项共计人民币140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因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1年6月8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9号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1)金永商初字第164号
陈起旺、张丽艳(住所: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栗园村上半处243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庆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65000元及偿付逾期利息损失;2、由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1年6月9日14点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1)金永商初字第99号
杨靖(住所: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金竹降上村大坑自然村7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坚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1000元及其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1年6月9日15点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0)金永商初字第1725号
吴勇剑、支志静(户籍所在地永康市东城街道下堰头村78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810174518,330722197701227123):本院受理原告应德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金永商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由被告吴勇剑、支志静归还原告应德宁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8年9月16日起至2008年10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自2008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吴勇剑、支志静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040元,由被告吴勇剑、支志静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金永商初字第1771号
周斌、邵珍、周帅(户籍所在地分别为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二弄33幢一单元202室,永康市芝英镇游溪塘村振兴路56号,永康市芝英镇游溪塘村黄龙路40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62326197908100032,362326198308152124,330722198701184535):本院受理原告周永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金永商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周斌、邵珍归还原告周永行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0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周帅对被告周斌、邵珍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周斌、邵珍负担,由被告周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金永商初字第1551号
应岩虎(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沙端村8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5084912):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庆诉被告应岩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永商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应岩虎归还原告胡国庆借款11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的利息从2008年7月5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90000元的利息从2008年10月16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均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60元,由被告应岩虎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0)金永商初字第1745号
梅艳雄(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华村蓝天西路71弄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11161714): 本院受理原告章绿水诉被告梅艳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永商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梅艳雄归还原告章绿水借款416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10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40元,由被告梅艳雄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0)金永商初字第1749号
汪峥嵘(住永康市花街镇溪边汪村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6128215)、陈春叶(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西田畈村95号,现住永康市花街镇溪边汪村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8228249)、徐银凡(住永康市花街镇溪边汪村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7198211):本院受理原告程福双诉被告汪峥嵘、陈春叶、徐银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永商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由被告汪峥嵘、陈春叶归还原告程福双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0年3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徐银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9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9790元,由被告汪峥嵘、陈春叶负担,由被告徐银凡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1号
徐巧敏:(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三村西峰路46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6903134529):本院受理原告王跃正与被告曾庆勇、胡红爱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曾庆勇、胡红爱共同归还原告王跃正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0元的利息从2010年3月16日起;300000元的利息从2010年3月17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还清。二、由被告曾庆勇、胡红爱支付原告王跃正为实现本次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7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还清。三、由被告你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曾庆勇、胡红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64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共计9734元,由被告曾庆勇、胡红爱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1年2月15日星期二刊登的第289期公告,案号为(2011)金永象商初字第282号的判决内容中,被告徐惠芳的名字应更正为徐惠英。
2011年2月21日(第291期)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永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