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柯高军 华丰西路应某某来电反映:华丰西路62弄9幢东头一间车库内,深夜11点至凌晨二三点钟,有一部夜餐代购电话,接电话人的说话声、摩托车马达声,此起彼伏,噪声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睡眠,有的老人只好服安眠药,前几天报纸曝光后,她再次向110反映,结果曾有人来制止,但收效不大,制造噪声者仍我行我素。问城区各类环境噪声污染应由哪个部门管?具体有哪些规定? 针对应某某反映的情况,记者联系了市公安局领导、市城管执法局、110指挥中心负责人,并翻阅了《环境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我市市委、市政府于2007年6月4日印发的《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永委发[2007]39号文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7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规定,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46条、47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乱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治安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永委发[2007]39号文件规定,城管执法局职能中,对城区环境噪声的管理范围是: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生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饮食服务排污行为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市公安局领导表示,城区内发生以上范围噪声污染,影响居民生活的,市民可拨打110举报,110指挥中心将根据公安和城管部门职能下发指令,要求相关部门人员行使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