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系列宣传之九 永康市建设局 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