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6日(第265期)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永康日报》
(2010)金永商初字第1310号
王振为(住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塘王村门口塘沿路3号):本院受理原告程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你归还欠款人民币404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0年12月9日13点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成员方远、楼永高、邵兆亮。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0)金永商初字第1323号
陈罗军(住所: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麻车头村芝常路73号):本院受理原告林飞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0年12月10日10点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法庭,合议庭成员方远、楼永高、邵兆亮。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0)金永商初字第1458号
李文江、俞玲敏(住所: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荆州村416号)、胡一杰(住所: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椒坑村椒川路13号):本院受理原告李安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判令你们支付货款73000元及违约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0年12月9日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成员方远、楼永高、邵兆亮。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0)金永商初字第1534号
陈英勇、李红美(住所: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麻车头村下街路63号):本院受理原告李坚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判决你们归还借款1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2、请求判决你们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00元;3、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0年12月9日15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成员方远、邵兆亮、楼永高。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0)金永商初字第775号
黄云飞(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西山头22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103200414):本院受理原告李坚策与你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永商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黄云飞支付原告李坚策欠款15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0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3元,由被告黄云飞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0)金永商初字第1076号
鲁立新(住所地:永康市前仓镇和乐村186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008282618):本院受理原告虞汝甫与你和李根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金永商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鲁立新、李根女给付原告虞汝甫货款187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0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鲁立新、李根女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被告鲁立新、李根女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249号
马康华、卢慧珍(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天鹅路208号):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由你们归还借款50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从2009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0年12月9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王泽民、胡永恒、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250号
徐银凡(永康市花街镇溪边汪村31号):本院受理原告吕武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由你归还借款400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月利率1分计算,从2010年1月14日起算至2010年9月14日止为320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0年12月8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廉球、胡永恒、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224号
楼新宏(永康市江南街道华溪新村11幢1号):本院受理原告楼红梅与你、王顺玲、陈凤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一、由你、王顺玲归还借款67188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借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你、王顺玲承担律师代理费17000元;三、由陈凤月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0年12月9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廉球、胡永恒、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0)金永民初字第214号
陈雪强、朱笑美(市西城街道西街四弄8号):原告陈利民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由被告陈雪强、朱笑美协助原告陈利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永字第195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永国用(2003)字第3270号]的过户手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80元,由被告陈雪强、朱笑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止,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金永民初字第442号
王秋姬(市西城街道潜村中路80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为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6000元的房租和1070元的物业管理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开庭时间为2010年12月9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四楼8号审判庭。合议庭由吕建党、杨凤云、周炳亮组成,由吕建党担任审判长。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宣判。
(2010)金永商初字第1586号
舒祖光(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山村刘宅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121121X):本院受理原告朱冬建与被告舒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被告舒祖光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诉称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整;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0年12月10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成员朱永革、陈兴丁、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0)金永商初字第1561号
谢永江(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下山村双门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11281711):本院受理原告颜飞翔与被告谢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被告谢永江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诉称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35700元(利息从2008年7月10日起按2%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105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0年12月10日9时整,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成员朱建明、陈兴丁、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0)金永商初字第1516号
舒祖光(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山村刘宅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121121X):本院受理原告潘连进与被告舒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被告舒祖光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诉称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支付利息1648元,律师代理费用1400元,共计13048元(起诉后利息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0年12月10日10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成员朱永革、陈兴丁、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0)金永商初字第1514号
曹魏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11050838)、舒祖光(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山村刘宅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121121X):本院受理原告潘连进与被告曹魏魏、舒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被告曹魏魏、舒祖光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诉称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支付利息4512元,律师代理费用2000元,共计36512元(起诉后利息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0年12月10日10时整,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成员朱永革、陈兴丁、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0)金永商初字第1146号
林世广(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紫薇中路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2080415):本院受理原告应伟平与被告林世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林世广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永商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林世广归还原告应伟平借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0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林世广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0)金永商初字第829号
李舜(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中山小区18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3087318):本院受理原告章跃飞与被告李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永商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舜给付原告章跃飞货款4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0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李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75元,由被告李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0)金永商初字第707号
徐耀斌(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塘村老村5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09101457):本院受理原告谢大好与被告徐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徐耀斌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永商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耀斌归还原告谢大好借款4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09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06元,由被告徐耀斌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