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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公安运管联合清理欠缴养路费
自觉补缴养路费的,经机动车单位(车主)申请,
可按规定减免滞纳金
2010-07-29

  ■记者 舒适 通讯员 施可可

  

  记者从市运管稽征部门了解到,根据浙公路办《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市于近日开始,用一年时间,全面展开汽车养路费的清理工作。

  虽然自2008年《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发布后,我市运管稽征部门积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做好欠缴、漏缴养路费车辆的清理工作,但仍有部分机动车单位(车主)存在侥幸心理,未能自觉补缴。

  据悉,此次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将联合公安车管部门一同展开。市运管稽征部门采取在公安车管部门设点,向车管部门提供欠缴、漏缴养路费的机动车号牌清单等方式,对200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前往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转籍、变更、抵押、注销登记及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等手续时进行全面审查,发现有欠缴、漏缴养路费行为的,将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委托代办人按规定补缴公路养路费。

  “此次清理工作不是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而是对应缴而未缴车辆的一次清理。”市运管稽征部门负责养路费征收工作的分管领导徐一彪强调,“清理对象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的应缴而未缴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不涉及2009年1月1日起购置的各类机动车。”为方便机动车单位(车主)补缴养路费,市运管稽征部门还将在公安车管部门开设“养路费清理窗口”,负责欠缴、漏缴养路费的补缴。

  清理期间,养路费补缴金额包括养路费本金与滞纳金。对于自觉补缴养路费的,经机动车单位(车主)申请,可按规定减免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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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日报 时政 02 公安运管联合清理欠缴养路费 2010-7-2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