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0年6月1日(第253期) 《永康日报》 (2010)金永商初字第867号 项华军(住所: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里坞村121号):本院受理原告徐晓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64000元及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0年9月6日10点30,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法庭,合议庭成员方远、楼永高、邵兆亮。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0)金永商初字第207号 项苏春(住址: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俞宅6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6802118626):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温溪金盛金属工艺厂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永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项苏春给付原告青田县温溪金盛金属工艺厂承揽款2190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0年1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48元,由被告项苏春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09)金永商初字第2922号 吕江(住址:永康市江南街道紫微南路115弄7号,现住永康市石柱镇郎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009240051):本院受理原告杜月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金永商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吕江支付原告杜月红货款959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吕江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0)金永商初字第296号 周晁辉、景惠芳(住址: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222号12幢。身份证号码:330722197012162133,330722197206275929):本院受理原告应康传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金永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周晁辉、景惠芳给付原告应康传货款人民币3491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43元,由被告周晁辉、景惠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0)金永石民初字第55号 施飞翔:原告陈建民与被告施飞翔、杜维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原告陈建民各项损失共计20737.4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施飞翔赔偿原告陈建民各项损失共计19469.33元(施飞翔先前垫付16072.38元),该款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支付,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陈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15元,由被告施飞翔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56号 池增荣(户籍所在地永康市石柱镇池宅村果园村76号):本院受理原告李美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池增荣支付原告李美贞货款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0年1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池增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34号 永康市天创实业有限公司、胡盛、王聪、应华(户籍所在地分别为永康市石柱镇泉湖工业生产基地、永康市东城街道香格里拉城市花园27幢2单元301室、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2幢302室、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15幢5号):本院受理原告徐俊杰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天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俊杰货款414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0年1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胡盛、应新广、王聪、应华对被告永康市天创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21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921元,由被告永康市天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胡盛、应新广、王聪、应华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50号 胡宝亮(户籍所在地永康市石柱镇泉湖村316号):本院受理原告周徐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胡宝亮归还原告周徐坤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0万的违约金从2007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10万元的逾期利息从2007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27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927元,由被告胡宝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28号 胡龙齐、李爱媛(户籍所在地永康市石柱镇郎村):本院受理原告章康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胡龙齐、李爱媛归还原告章康毅借款7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08年11月1日起按月利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550元,由被告胡龙齐、李爱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