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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2010-05-05

  根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及市地方税务局(永地税政[2010]24号)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现将有关政策摘要如下:

  一、相关政策

  (一)投资人持股份额(比例)发生变化的,均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按相关税收政策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

  (二)企业转让股权,转让方应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转让所得或损失,申报金额明显偏低的按公允价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涉及企业重组业务,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处理。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换取股权,应认定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名下财产,不涉及房产土地的,依其转让金额并入经营收入计算征收相关税费;涉及房产土地的相关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资产评估资质中介机构对其转让资产按现行市场价值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审核确认后,评估金额并入经营收入计算征收相关税费(合伙企业按份额所占比例计算)。

  (五)企业转让股权,相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资产评估资质中介机构对企业整体资产按现行市场价值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审核后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转让其持有的非查账征收且无土地房产企业的股权,如确实无法进行资产评估,可按不少于转让金额(不低于出资额)的10%确认转让所得。

  (六)自然人转让股权,相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资产评估资质中介机构对企业整体资产按现行市场价值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对非查账征收企业且不涉及土地房产的,如确实无法进行资产评估,可按不少于转让股权转让金额(不低于出资额)的10%确认转让所得。

  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可按其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确认。

  二、办理流程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加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政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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