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53号 章晓峰(江南街道华丰东路35弄8幢1单元302室):本院受理原告徐朝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立即归还借款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0年4月14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西门四楼18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方远、邵兆亮、楼永高。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0)金永商初字第138号 项华军(花街镇里坞村121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峥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0年4月1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西门四楼18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方远、楼永高、邵兆亮。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0)金永商初字第69号 卢项(芝英镇儒堂头村):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264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0年4月15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西门五楼1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方远、楼永高、邵兆亮。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0)金永商初字第39号 吕洪波、吕静燕(芝英镇岘口村山城外7号):本院受理原告金标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们支付货款8247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0年4月14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西门五楼1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方远、楼永高、邵兆亮。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0年1月12日(第218期)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永康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