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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版: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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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1500元
货物丢失
快递公司
只赔30元
2009-12-24

  ■本报记者 朱传忠                      

  

  原本第三天就能到的快件,等了一个星期还没到,客户百般催促,快递公司却连投递物件现在何处都不知道。日前,某店店主胡女士向本报反映,她于月初委托某快递公司托运的一箱货物,至今不见踪影。

  “箱子里面有一台数码相机,3台MP3,是帮客户托运到深圳去保修的。”胡女士说,货物是2日发出去的,按理说最晚5日肯定能到的,对方却一直没有收到。胡女士问快递公司是怎么回事,该公司答复可能是不小心把货物送到别的地方了,他们要先查一下。可过了十来天,快递公司告诉胡女士,他们也不知道货物哪里去了,彻底找不到了。   

  “这几件数码产品都是客户拿回来保修的,这几天天天打电话或者上门来催修好了没有,可现在寄丢了,我们也只好如实相告,他们很自然地提出要求,要店里赔给他们新的。”胡女士说,没有办法,她也只好向快递公司索赔。可没想到的是,快递公司只答应按照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

  这箱货的托运费才10元钱,3倍也就30元。“我的货至少值3000元,只赔这么一点钱,怎么说得过去?”胡女士说,尽管这些数码产品是旧的,但打对折也值1500元。况且,给保修客户弄丢了,如果赔给客户旧的也不会答应。 

  “货物丢失了,我们不知道里面是些什么货物,也不知道值多少钱。”快递公司接过胡女士手中的邮寄凭证说,快递服务合同样式是固定的,按照公司与胡女士签订的合同,胡女士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公司是按照运输费的3倍进行赔偿。 

  记者在该合同上看到:“委托人交货时按照声明价值支付保费,保费按声明价值千分之三收取,未办理投保而发生的货物损坏、丢失,本公司按照货物价值或运输费的三倍,两者以低者为准赔偿。办理保险手续,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本公司按照国家保险条例赔偿货物损失,超过声明价值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这是霸王条款。”胡女士对这份合同不认可,表示将继续向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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