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8版:广而告之
3  
中缝
公告
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
2009年成教中专\大专\本科招生简章
飞神集团诚聘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9年6月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公告
2009-06-08

  2009年6月8日(第170期)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永康日报》

  (2009)金永商初字第356号

  胡启荣(住址地为方岩镇上里叶村136号):本院受理原告卢振金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金永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你归还原告卢振金借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其中的1万元从2008年6月30日起,另1万元从2008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金永商初字第525号

  胡朝兵(住址地为龙山镇壶坑洞村):本院受理原告胡妙水与被告你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金永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你归还原告胡妙水人民币8067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07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2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522元,由被告你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金永商初字第29号

  王红兵(住址地为方岩镇橙里王村坊平路47号):本院受理原告吴步星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金永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你支付原告吴步星货款2308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08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王红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63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183元,由被告你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金永商初字第1516号

  胡双安(住所地永康市西溪镇壶坑洞村344号):本院受理原告应超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你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由潘文接担任审判长定于2009年9月10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1647号

  应建康、胡晓谊(住所地均为古山镇墁塘村世方东路616号):本院受理原告程建中与你们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二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你们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08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由潘文接担任审判长定于2009年9月10日上午9时10分开庭,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433号

  朱美景(住所地为古山镇雪塘村):本院受理原告胡献安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王胄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兴丁、吕慧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09年9月10日上午9时20分开庭,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351号

  黄绍龙(住所地永康市西溪镇寨口村442号):本院受理原告吕景扬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你归还原告吕景扬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5年2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预交受理费638元、应收取63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38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得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金永商初字第580号

  吕振锡(住所地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二村景陵路61号):本院受理原告方田洪与被告你债权纠纷(原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你归还原告方田洪欠款25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预交受理费425元、应收取4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25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得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金永商初字第1532号

  胡伟成、胡永跃(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前塘村金盛路2号):本院受理原告朱一民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你们立即归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由潘文接担任审判长定于2009年9月10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677号

  方忠兴、朱月珍(住所地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下村绣花路6号):本院受理原告方钢进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方钢进撤回对被告朱月珍的起诉,判决由被告方忠兴支付原告方钢进货款249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09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方忠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预交受理费423元、应收取42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23元,由被告方忠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得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金永商初字第1562号

  夏金高、朱宝芬(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下街村世方西路127号):本院受理原告杨林火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你们立即归还借款21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由潘文接担任审判长定于2009年9月10日上午9时50分开庭,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1695号

  沈新登(住所地永康市芝英街道后沈票257号):本院受理原告王滨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1000元及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09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由潘文接担任审判长定于2009年9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1693号

  沈新登(住所地永康市芝英街道后沈票257号):本院受理原告卢林峰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由潘文接担任审判长定于2009年9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1633号

  黄哲火、黄万军(住所地均为西山镇柏西村562号):本院受理原告吕丽娟与你们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二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你们立即归还借款6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7年9月25日起按月利2.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由潘文接担任审判长,定于2009年9月10日下午14时00分开庭,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1456号

  朱美景(住所地为古山镇雪塘村富康路1弄1号):本院受理原告杜平儿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你支付货款263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由潘文接担任审判长,定于2009年9月10日下午15时00分开庭,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1514号

  应建康、胡晓谊(住所地均为古山镇墁塘村世方东路616号):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强与你们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二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你们立即归还借款80000元、支付利息14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自2009年1月26日起按月利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由潘文接担任审判长,定于2009年9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09)金永民初字第266号

  朱黎伟(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坑口村):本院受理原告郦春仙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许原告郦春仙与被告你离婚。二、婚生儿子朱佳铭由原告郦春仙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原告郦春仙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郦春仙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8 公告 2009-6-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