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5日(第167期)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永康日报》
(2009)金永民初字第812号
夏清(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88弄8幢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330722196511020039):本院受理原告楼继慈与被告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9)金永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夏清支付原告楼继慈货款计1742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被告夏清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金永民初字第1199号
池永祖(住永康市石柱镇池宅村石锦村235号,身份证号330722197604092319):本院受理原告吴凤梅与被告池永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9)金永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池永祖归还原告吴凤梅借款25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损失自2007年4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被告池永祖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金永民初字第119号
周勇昌(住永康市龙山镇桥头周村环溪路96号,身份证号330722198010165917):本院受理原告陆志金与被告周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9)金永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周勇昌归还原告陆志金借款21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损失自2007年2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50元,由被告周勇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金永民初字第509号
应红权(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应宅村191号,身份证号330722196902039036):本院受理原告俞永强与被告应红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9)金永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应红权归还原告俞永强货款59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损失自2009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75元,由被告应红权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金永民初字第567号
王承业(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镇高金路22幢13号,身份证号330722197812201436):本院受理原告汪之沂与被告王承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9)金永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承业归还原告汪之沂借款187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609元,由被告王承业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金永民初字第431号
华子健(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华村,身份证号330722198311261718):本院受理原告王春来与被告华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9)金永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华子健归还原告王春来借款30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05年3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53元,由被告华子健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金永民初字第117号
王成刚(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小营盘79号,身份证号330722197211180414):本院受理原告胡美瑜与被告王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9)金永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成刚归还原告胡美瑜借款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36元,由被告王成刚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金永民初字第40号
李东华(住永康市方岩镇象瑚里村金象南路65号,身份证号330722197810253611):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来与被告李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9)金永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东华归还原告张兴来借款10000元并赔偿逾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0元,由被告李东华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金永民初字第377号
程鹏跃(住永康市方岩镇下村老街43号,身份证号330722197112049218):本院受理原告缙云县新海薄板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鹏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9)金永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程鹏跃给付原告缙云县新海薄板有限公司货款33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07年3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25元,由被告程鹏跃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金永民初字第429号
谢永江(住永康市西城街道下山村双门1号,身份证号330722198211281711):本院受理原告黄积兴与被告谢永江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9)金永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谢永江返还原告黄积兴垫付款10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09年1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谢永江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金永商初字第1457号
永康市方园冲压件厂(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西山头村大路山沿;负责人徐平):本院受理原告俞章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永康市方园冲压件厂立即支付原告俞章福货款16021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8月27日14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楼1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方远、邵兆亮、楼永高。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1407号
吕宏伟(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永拖路57号30幢304室):本院受理原告张鹏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0000元并赔偿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8月27日10时,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楼1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方远、邵兆亮、楼永高。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1594号
朱可明(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81号1幢2单元303室):本院受理原告李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8月27日9时2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楼1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方远、邵兆亮、楼永高。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