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当场发现的以下交通违法行为,在未直接危害交通安全和影响道路通行时,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实行告诫。
一、民警现场发现当事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给予口头警告,开具《告诫书》后放行:
1、机动车已年检但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2、机动车已投保但未放置保险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3、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未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
4、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饰品,影响视线,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5、机动车因办理婚丧事宜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经教育后能及时纠正的;
6、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车辆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经教育后能及时纠正的;
7、机动车行经禁鸣路段,在避免交通事故等较为紧急的情况下鸣喇叭的;
8、机动车因雨雪天气导致号牌不清,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9、机动车除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外附加悬挂非法定号牌或标志牌,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10、机动车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11、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跨越禁止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
12、非本地小型机动车临时进入各县(市、区)城区范围因不熟悉道路情况而违反禁止通行、禁止驶入等禁令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13、非营运性机动车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驾驶人尚在车内经教育后能立即驶离的,但公交车停靠站点不在此列;
14、教练车在教学时乘坐无关人员,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15、驾驶摩托车时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16、当事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十日之内仍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的,滞留车辆后由持有有效驾驶证的人代替驾驶的;
17、机动车驾驶人在各县(市、区)城区范围上下班高峰时段(7∶00-8∶30,16∶30-18∶00)因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被现场查获,经查证属实,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
18、驾驶人在各县(市、区)城区范围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现场查获,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19、驾驶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20、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21、非机动车、行人不按规定通行,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同一当事人同项违法行为一周年内受到口头警告累计三次(含)以上的(以第一次教育警告起计算周期),应予处罚。
二、民警现场发现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
22、机动车检验超过有效期十日之内,当事人能自行安排人员立即将车拖移到检验机构的;
23、新购机动车三日内因未悬挂号牌或临时号牌过期三日内被现场查获,能提供发票、合格证、交强险凭证,滞留车辆后能及时补办手续的;
24、机动车有非现场违法记录6次以内的,口头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
三、民警现场发现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处罚:
25、机动车因接送、救助危急伤病人员违反通行规定的;
26、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主动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处理或接受快速处理未影响交通,当事人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
四、本通告自2009年5月21日起施行。
本通告施行后,法律法规或上级公安机关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特此通告
永康市公安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