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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21日起,交警实行“告诫式执法”
26种轻微交通违法免罚款
2009-05-15

  ■本报记者 董长江               

  

  在城区开车时忘了系安全带、驾驶证和行驶证忘记带身上、没按规定粘贴保险标志和检验标志……这些因一时疏忽造成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前都会受到交警处罚。而从本月21日起,对这些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将不再实行罚款和扣分,而只作口头警告,实行告诫。

  据了解,适行告诫的交通违法行为共有26项,其中涉及机动车的19项,涉及驾驶人的4项,涉及驾驶证的1项,涉及非机动车、行人的1项,涉及轻微交通事故的1项。据交警介绍,这26项轻微交通违法是他们日常执法处罚量最多的交通违法行为。

  实行告诫的交通违法行为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交警当场发现的,不包括电子警察、智能卡口、监控系统记录的非现场违法行为;二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直接危害交通安全和影响道路通行,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实行告诫。

  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告诫的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对在城区范围不系安全带、临时停车和偶然轻微交通违法等21种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开具“告诫书”后放行;第二种是对机动车年检超过有效期十日之内等3种轻微违法行为,不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第三种是对机动车因接送、救助危急伤病人员违反通行规定等2种行为不予处罚。

  告诫书实行备案制度,同一当事人同项违法行为一周年内受到口头警告累计三次(含)以上的,将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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