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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09-01-20

  2009年1月20日(第138期)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永康日报》

  (2008)永民二初字第1421号

  朱章飞(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夏村287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被告朱章飞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朱章飞归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证保险赔款人民币91716.65元。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朱章飞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93元,由被告朱章飞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金永民初字第62号

  俞金苏(花街镇杨坑村61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德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与你离婚;婚生女儿由你抚育成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4月24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四楼8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胡亮、陈章元、马智晓。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103号

  永康市万力防盗金属制锁厂(负责人胡有明。经营场所:市东城街道邵宅工业区): 本院受理原告李杰伟诉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厂支付货款32585.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4月23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三楼5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丁克平、徐廉球、陈章元。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98号

  胡雄广、胡卫平(东城街道荆山夏村后吴105号): 本院受理原告郎进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们立即还清原告所代借的欠款29300元和所欠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4月22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三楼5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施美形、徐廉球、王可玖。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373号

  何新娟、吕传康(西溪镇桐塘村桐塘下街26号)、永康市娥煌鞋套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传康。住所:市排塘村排塘仓库): 本院受理原告徐红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们立即支付货款111196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4月22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三楼5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施美形、王可玖、徐廉球。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9)金永民初字第57号

  胡浙瓯(东城街道曹园村89号): 本院受理原告应志勇诉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立即偿付医疗费、施救费、车损等共计3039.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4月22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二楼2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应美琪、张淑英、陈章元。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163号

  应兴来(住永康市古山镇墁塘村新村路1号):本院受理原告罗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单位支付货款15550元及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4月1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楼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吴锦辉、楼永高、邵兆亮。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8)永民二初字第1978号

  赵小玲(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长城村):本院受理原告应尚华与被告赵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8)永民二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赵小玲归还原告应尚华借款72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伯自2008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赵小玲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赵小玲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永民二初字第1679号

  永康市双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烈桥马宅);徐金勇(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46号):本院受理原告施飞虎与被告永康市双力包装有限公司、徐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08)永民二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双力包装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施飞虎货款1116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08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施飞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永康市双力包装有限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8元,由被告施飞虎负担65元,由被告永康市双力包装有限公司负担453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金永商初字第182号

  吕宏伟(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永拖路57号30幢304室):本院受理原告杜荣林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电镀款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4月20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楼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林贤、吕建党、程圣权。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118号

  叶二双、徐爱梅(住永康市方岩镇上里叶村峡川路47号):本院受理原告徐定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们归还借款18万元及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4月2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楼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吴锦辉、楼永高、邵兆亮。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158号

  项龙(住永康市花街镇下殿村53号):本院受理原告陈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归还借款27万元及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4月20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楼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方远、吕建党、程圣权。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169号

  沈飞浩(住永康市芝英街道后沈村303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金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归还借款102848.5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4月20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楼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方远、邵兆亮、常福儿。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185号

  应高富 (住永康市芝英街道雅应村105号):本院受理原告黄金土诉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山头徐村民委员会、浙江省永康经济开发区山头徐村经济合作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归还借款102848.5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4月20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楼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吴锦辉、楼永高、邵兆亮。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212号

  程东红(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城南路671弄3幢1号):本院受理原告李高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货款9732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4月21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楼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吴锦辉、楼永高、邵兆亮。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253号

  应美华(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160弄5幢3单元501室):本院受理原告陈四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归还借款1171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4月21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楼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方远、邵兆亮、常福儿。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27号

  傅智勇(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傅店村仙溪路298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卫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们立即支付原告陈卫东货款15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4月21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楼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方远、邵兆亮、楼永高。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178号

  任保德(住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堂鹤村岙里):本院受理原告胡新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们立即支付所欠砖款92570及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4月22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三楼4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方远、邵兆亮、楼永高。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172号

  俞明华(住永康市江南街道石溪村石溪西区27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其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们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4月22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三楼4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方远、邵兆亮、楼永高。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9)金永商初字第400号

  叶凯旋(住永康市古山镇青后叶村世方中路161弄16号):本院受理原告李高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的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们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6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4月22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三楼4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方远、邵兆亮、楼永高。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08)永民二初字第2304号

  施振元(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四村西园南路46号):本院受理原告方张随与被告施振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施振元给付原告方张随委托费用21984.04元。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施振元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施振元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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