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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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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市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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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09-01-20

  (上接12版)

  (2008)永民二初字第377号

  黄斌(住址: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72弄7幢1单元301室。):本院受理原告夏有喜与被告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斌支付原告夏有喜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2007年1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黄斌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10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88元,由被告黄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永民二初字第1466号

  应海品(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天祥路32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与被告应海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应海品归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保证保险赔款人民币162716.90元。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应海品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954元,由被告应海品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永民一初字第542 号

  范银田(市江南街道上范村68号):原告施秋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由被告范银田归还原告施秋生借款30000 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20 08 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范银田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 元,公告费4 0 0 元,合计950元,由被告范银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止,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金永商初字第49号

  应伟良、应丽萍(住所地:永康市芝英街道芝英三村环镇北路25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宝马铝制品厂与你们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们支付货款985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09年4月23日上午8时45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潘文接、王胄决、童超。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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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日报 公告 07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09-1-2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