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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永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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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功能进一步增强 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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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巷工程”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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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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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2

  政策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开发相应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先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预购人出示。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收取各种名目的定金、保证金、诚信费、预付款等,各市民也不能预订、购买。否则,不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在二手房买卖中,转让方房产必须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两证不齐全的房产不得以二手房形式转让,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定金、保证金等,各市民也不能购买受让。

  

  永康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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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日报 永康建设 04 购 房 须 知 2009-1-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