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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财经·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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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企业高管法律面前能搞特殊化?
2009-01-06

  

  近日,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发表讲话,要求在当前形势下,公安经侦部门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在依法打击经济犯罪的同时,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要从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发,根据必要与可行的原则,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对此,值得关注。

  对企业高管人员慎用拘留、逮捕措施,乍一看,这自然是目前日趋严峻的全球经济形势下国家的非常之举,意在减少干扰,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反映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可谓用心良苦。但仔细琢磨,仅强调对企业高管人员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而压根不提对非企业高管的广大群众慎用拘留、逮捕措施,显然违背并破坏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和精神,因而难以苟同,必须予以旗帜鲜明的反对。

  有道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一方面显示出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同时也明确地表达了法律的平等。事实上,维系公民法律平等从来都是司法部门取信于民和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不容置疑,更不能想当然地更改曲解。尽管企业高管不论是在身份、地位,还是财富及社会影响,平民百姓与之相比实力悬殊,相去甚远,甚至毫无可比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高管就该凭借这些“天然”和强大的优势而逃避法律责任,减轻或免于法律惩罚。

  显然,公安部门当前要做的不仅是对高管人员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讲究执法方式方法,更应一视同仁,推而广之,应该对广大群众都慎用拘留、逮捕措施,以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平等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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